新矿产资源法为地质调查奠定法治基础

作者: |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 时间:2024-11-21 点击数:- 分享到:

  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新矿产资源法对地质调查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可以说奠定了地质调查立法的立法依据和效力来源。

  地质调查在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中有其特殊的意义,其不但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也守护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资源、环境、工程和生态地质服务作为“大地质”的基础,是进行矿产资源规划、开发、利用的基础性工作,其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均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规制,但此前一直存在专项立法缺项、地质调查权属规定不明、行政管理相左等问题。此次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等提供基础地质资料”,再次明确了地质调查的重要意义。

  作为地质调查工作的承担者,地勘单位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方面举足轻重,影响到国家能源、资源的配置。尤其是基础性调查所产生的地质数据,已成为地质科学研究和矿业开发不可或缺的要素。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与进度控制,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和复杂性较强的工作,对国家的资源管理和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旨在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修复协调统一的新格局,构建全覆盖、全时段、全要素的的监测体系。这既可以为潜力巨大的找矿远景区和国家新一轮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有关部署提供线索、找矿方向和理论依据,还可确保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科学、高效、准确进行,为地方乃至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重点成矿区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这明确了开展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的权责分配,也有助于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此外,地质资料作为地质活动的客观历史记录,也是国家重要的信息资源和数据资产,完善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是做好资料汇聚和服务利用的根本保障。当下,我国的地质管理机构拥有大量数字科技资源,作为找矿勘探历史资料的积累,其是后来找矿者的宝贵依据;而加强地质成果产品化和产品服务化,也是推动地质成果价值实现的关键。其中重要基础之一便是建构完善的地质资料、成果统一汇缴制度。

  针对过去存在的地质资料汇交时间滞后、效率低、质量不高、欠交、监管制度待完善等问题,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作出规定:开展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汇交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和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依法保管、利用和保护。可以认为,地质调查资料的统一汇缴制度的完善,将为探矿权法律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抓手。

  新矿产资源法对地调法律规范的系统构建,无疑有利于构建统一的地质调查与评价成果认证体系,促进地质成果有效、高效应用。其在明确汇交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加大了监管部门对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管力度,提高其对违规行为的查处率和处罚力度,可以解决地质资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地质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对地质资源更加合理、高效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