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日李某与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楼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前,直至2021年7月16日才通知李某收房,李某要求开发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开发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向业主交付符合交房条件的商品房,且交付的商品房必须不存在主体质量问题或非主体部分不合格但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否则,构成逾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案例启示】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的情况,买受人不仅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也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使合同解除权,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