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0年10月购买某小区,约定2021年5月1日前交楼。2021年4月15日,李某收到收楼通知书,被告知于2021年4月30前到指定地点办理收楼手续,李某于2021年4月28日前往验收房屋,发现房间门缝隙过大及有划痕,认为房屋有质量问题,拒绝收楼,后物业公司通知在5月1日开始收取物业费,李某认为未收楼还没享受物业服务,不应收取物业费。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商品房质量问题分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商品房质量问题,以及一般质量问题,也即房屋质量瑕疵。一般质量问题,并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出卖人只需要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只有“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商品房质量问题”,业主才可以拒绝接收房屋,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本案中,业主提出的房间门缝隙过大及有划痕的问题不属于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商品房质量问题,业主不能因此拒绝收房,但可以要求出卖方承担修复责任,商品房交付业主使用应当按约定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