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作者:遂溪县应急管理局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2-12-09 点击数:- 分享到: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遂溪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遂溪县人民政府公众网(www.suixi.gov.cn)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遂溪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31号)领取。

   ()、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

  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局制定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单位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5.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6.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本机关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站为遂溪县政府网:www.suixi.gov.cn。

  2、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本机关在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31号(遂溪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设有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遂溪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 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31号。

  邮政编码:524300

  联系电话:0759-7740838   传真:0759-7773993

   (二)提出申请

  向遂溪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遂溪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遂溪县政府门户网站(www.suixi.gov.cn)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一事一申请。

  (3)所需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遂溪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遂溪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行政机关依照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所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除依照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行政机关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1、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信息或者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