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以(减轻)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实施主体 |
1 |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属初次违法,在7日内补发培训期间员工工资并退回安全培训费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 | 遂溪县应急管理局 |
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违法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已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但有3名(含)以下新增特种作业人员未及时建立档案,时间不超过15日,属初次违法,能当场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 | 遂溪县应急管理局 |
3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 【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涉及从业人员3名(含)以下,培训时间已达到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二以上,属初次违法,能当场纠正,立即安排脱离岗位,7日内安排开展培训。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 | 遂溪县应急管理局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他生产经营单位,已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属初次违法,7日内整改完毕。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 | 遂溪县应急管理局 |
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已经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过应急救援演练,但预案编制不规范,属首次被发现,7日内整改完毕。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 | 遂溪县应急管理局 |
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处罚 |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已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属初次违法,7日内整改完毕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 | 遂溪县应急管理局 |
7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 【违法行为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 已经通过其他书面形式明确技术服务的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属初次违法,7日内整改完毕。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 | 遂溪县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