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遂溪县应急管理局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0-03-03 点击数:- 分享到: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遂溪县应急管理局起草《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3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610024970@qq.com。

   2.书面形式邮寄或送至: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31号遂溪县应急管理局火灾防治管理股,邮编:524300。

   联系人:李文超,联系电话:0759-7772227,15707590764。衷心感谢您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火期间,禁火范围禁止以下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火狩猎;

   (六)炼山、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全县护林员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其管护或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要加强巡查管护,采取有效防火措施,一旦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告。

   五、各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工作站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森林防火巡查队,加强野外火源巡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特别要做好重点林区、风景区的火源管控;对辖区内智障者、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人员要指定专人监管。县、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标语、宣传单等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使森林防火禁火令家喻户晓。

   八、凡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森林火情举报电话:12119,0759-777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