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遂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车船税征管的通告

作者:县府办 | 来源:县府办 | 时间:2008-05-29 点击数:- 分享到:

遂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车船税征管的通告

 

遂府告[2008]7号

 

为了规范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措施由各镇和行政部门协助征收,加大对征收车船税的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对象

为我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各类型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标准

(一)摩托车:按年征收,一次性缴纳,每辆96元。

(二)汽车:1、大型客车每年每辆600元;2、中型客车每年每辆480元;3、小型客车每年每辆420元;4、微型客车每年每辆240元;5、货车(人货两用)按自重吨位每吨96元计征。

三、协征车船税的责任区分

各镇协助征收本辖区内所有摩托车;

县公安交警大队协助征收全县各型汽车;

遂城镇负责协征县城内企事业单位、学校的车辆;

各行政部门协助征收本单位所属车辆。

四、法律责任

征缴坚持自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自觉于2008年7月31日前申报缴纳2008年车船税,主动补交2007年车船税的,不追究往年责任;对经税务机关或协征单位催缴仍不缴纳的,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已缴纳车船税的请随车携带车船税完税证备查。

特此通告。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编辑:许华荣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08年5月29日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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