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2014〕11号
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有关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县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各镇政府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1.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适应的;
3.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4.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5.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6.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相抵触的;
2.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的;
4.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6.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4.其他原因需要宣布失效的。
三、工作要求
(一)按“谁起草、谁清理”原则,各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起草的县政府、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各镇的规范性文件由镇政府清理。
(二)要从促进转型升级、建设幸福遂溪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抽调专职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清理任务。
(三)时间要求
1.2014年11月20日前,各单位全部梳理代县政府起草和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查找其中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每份规范性文件提出废止、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清理工作报告,与《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见附件1)、《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见附件2)、《需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见附件3)(电子文本、书面文本)一并报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局,联系人:黎相永,联系电话:7780203,电子邮箱:A7780203@163.com)。
2.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公室于2014年12月15日前将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将清理结果、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没有列入公布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2.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3.需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至:副局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遂各单位。
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1:
保留(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序 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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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序 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起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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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需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序 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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