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卫公罚〔2024〕5号)

作者: | 来源:遂溪县卫生健康局 | 时间:2024-11-11 点击数:- 分享到:

  遂溪县遂城华琳美容店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之规定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采取直接及邮寄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本局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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