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文广旅体局以案释法案例——出版物发行单位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作者: | 来源:遂溪县文广旅体局 | 时间:2022-09-23 点击数:- 分享到:

【本案要点】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案情介绍】

2022年9月26日下午,遂溪县文广旅体局执法人员对遂溪县城月镇某书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依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取了《新解新教材部编版语文 一年级 上》、《高分突破语文五年级 上册》、《小学教材全解全析语文六年级上》该场所未能提供进销货清单,并且其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财务票据大多遗失。9月28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提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9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依法查明事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属合法经营出版物发行单位。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执法人员于当日查实。

【处罚结果】

2022年9月28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当事人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湛江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若干规定和实施标准(2021年1月版)》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文广旅体市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按照实施标准给予一般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出版物发行单位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案件,典型意义有:近年来,一些出版物发行单位为获取利益,进货盗版书籍,未能提供相应进销货清单,扰乱了市场秩序,易形成不良竞争的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