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1-11-15 点击数:- 分享到: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统计执法水平,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中列明的“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县统计局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时,将以《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为我县请大家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合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作为本规则附件,是省统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裁量原则,根据统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合理裁量原则,对统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三)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界定违法程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增强法治意识。

  第五条 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其统计违法行为。

  第六条 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根据不同处罚对象、不同违法行为,初步确定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规则,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事实不清或者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配合统计执法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责令纠正统计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可以提高一个违法程度进行处罚,但不得高于法定的最高处罚额度;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降低一个违法程度进行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处罚额度;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和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违法程度是指《裁量标准》规定的违法程度。

  第十一条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两项以上统计指标数据的,按照统计违法差错率或统计违法数额最大的一项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疑难、复杂以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决定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上级统计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对下级统计机构违反本规则,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通报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中的“违法数额”是指当事人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具体数额与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之间差额的绝对值,“应报数”是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统计指标数值;“差错率”是指统计指标违法数额与应报数的比率。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应参照本《裁量标准》制定本单位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9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标准

单位

个体户

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后3日内提供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后3日内未提供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逾期3日后未提供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10%以上3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30%以上6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60%以上9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90%以上,且违法数额1亿元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90%以上,且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上3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30%以上6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60%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特别

严重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60%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绝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一年内发生1次迟报统计资料

警告

警告

较重

一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警告

较重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8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10%以上3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30%以上6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60%以上90%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90%以上,且违法数额1亿元以下;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90%以上,且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应报数为0,违法数额1亿元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提供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上3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30%以上60%以下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60%以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提供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60%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

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后3日内提供经济普查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后3日内未提供经济普查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逾期3日后未提供经济普查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未提供经济普查资料,再次催报仍未在规定时间提供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未提供经济普查资料,严重影响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

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

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的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提供虚假农业普查资料,差错率10%以上3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虚假农业普查资料,差错率30%以上6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虚假农业普查资料,差错率60%以上9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虚假农业普查资料,差错率90%以上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提供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上3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30%以上60%以下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提供不完整农业普查资料,应填而未填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60%以上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

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后3日内提供农业普查资料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后3日内未提供农业普查资料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逾期3日后未提供农业普查资料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4

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绝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

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行为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影响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工作正常开展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或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严重影响农业普查执法检查工作正常开展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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