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1-12-21 点击数:- 分享到:

      相关链接:湛江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为便于公众及各相关部门理解、执行《湛江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水资源供需问题出现新的特征。目前,湛江市人均水资源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入境水量小,但湛江市用水水平却在广东省处于中等水平,特别是万元GDP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公共管网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覆盖率、管网漏损率等方面,与全省用水效率仍有一定的差距。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具有增加供水、减少排污、提高用水效率、实现区域水资源循环利用等多重作用,可以有效缓解缺水地区水资源短缺的状况,优化区域水资源利用结构,减轻地表与地下水资源压力,改善水生态环境,是实现用水总量控制、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抓手,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党中央、国务院和水利部党组高度重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2012年国务院3号文件都明确提出要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2015年3月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为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指明了发展方向。2016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在贯彻执行《城镇节水工作指南》中提出湛江2020年达到节水型城市标准;2017年水利部提出将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快推进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节水工作的要求,我市需要尽快制定完善的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通过经济、技术、行政等管理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改进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我市非常规水资源有效利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确定了非常规水资源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关键词定义、职责分工、配置领域、实行原则等内容。第二章明确了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设计、施工要求、主要用途和用水水质要求,维护和管理措施。第三章明确了再生水主要水源,提出再生水配套规划建设、用途、用水水质和销售价格等相关要求。第四章明确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运行单位、非常规水资源供水系统应尽职责及相关水行政或有关部门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第五章规定了相关用语的解释和说明,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主要内容解读

      1、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指导行政区域内的非常规水资源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做好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非常规水资源规划,并征求本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明确了本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源联合调度、总量控制。

      2、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如何界定?使用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非常规水资源,是指区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主要包括雨水、再生水、矿井水、苦咸水、海水和淡化海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第五条明确了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电镀等高耗水企业用水,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冷却水、初级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农、林业用水,地表水等补充水源水六种领域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再生水定义。再生水(包括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进行回收,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第十三条规定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3、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有哪些?有哪些管理要求和使用原则?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净化处理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六条阐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求。第十五条规定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明确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使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4、雨水利用有哪些规定?

      《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对雨水的利用设施建设和管理作出相关规定,提出了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设计、施工要求、主要用途和用水水质要求。

      5、再生水利用有哪些规定?

      《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细化了再生水主要水源,提出再生水配套规划建设、用途和用水水质相关要求;同时,明确再生水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与常规水源供水价格间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