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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遂溪县吉城电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23784851777J
法定代表人
罗锦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遂)环罚字〔2024〕6号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处罚款13.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13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遂溪县吉城电力有限公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