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遂)环罚字〔2022〕26号(陈某)

作者: |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 | 时间:2022-07-03 点击数:- 分享到: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遂溪县洋青祥龙塑料制品厂)

身份证号码

4408****************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遂)环罚字〔2022〕26号

违法事实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塑料制品项目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处罚内容

处罚款25.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6-21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