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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遂溪县洋青祥龙塑料制品厂)
身份证号码
4408****************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遂)环罚字〔2022〕26号
违法事实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塑料制品项目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处罚内容
处罚款25.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6-21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