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七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新风路30号,邮编:524300 联系电话:0759-7761689 |
关于湛江市裕创木制品厂年产100万张建筑用胶合板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
作者:作者名称 |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 | 时间:2025-02-1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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