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关于湛江市春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农产品包装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 遂环建函[2024]27号 | 2024-09-05 | 湛江市春和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湛江市遂溪县洋青镇洋青村委会凹脑路西厂房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七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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