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监测数据造假,真“刑”啊!

作者: | 来源:中国环境报 | 时间:2026-07-06 点击数:- 分享到:
  

编者按:

   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管理的“生命线”,更是守护绿水青山的重要根基。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高压防范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广东生态环境”公众号系统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带你认清数据造假的严重后果,筑牢监测数据质量“防火墙”。

VOCs监测数据造假,真“刑”啊!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查办了一起重点排污单位篡改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污案件。这一案件是2026年新版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实施后,湖北省首例VOCs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刑事追责案件,填补了省内此类案件刑事查处空白,为规范涉VOCs企业排污监管提供了典型判例。

  

违法手段隐蔽 私设旁路规避在线监控

  

   2026年4月1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交办线索,反映辖区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排污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突击检查,围绕企业废气治理设施、排污口设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废气收集排放路径等关键环节逐一核查,通过现场勘验、调取资料、约谈相关人员等方式,全面固定相关违法证据。

   经查,涉事企业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其三氟苯嘧啶中间体生产车间高位槽、接收釜工序产生VOCs废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这部分废气须统一收集至DA003排放口,通过配套自动监测设施实现实时监控、合规排放。

   为逃避生态环境监管,企业私自架设PVC旁路管道,将生产产生的VOCs废气直接引至楼顶直排,全程绕开规范排污口和自动监测设施,导致在线监测数据无法真实反映排污状况,属于典型的规避监管、篡改监测数据行为。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企业旁路排污、规避自动监控的行为,依法认定为篡改环境监测数据违法行为。

适用新法新规 行刑衔接推进刑事立案

   此前,VOCs排污造假行为未纳入环境污染刑事追责重点范畴,相较于常规大气污染物,此类违法行为违法成本偏低、震慑不足。

2026年施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4号),首次将VOCs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纳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严重污染环境”认定情形,实现了VOCs数据造假行为的刑事追责闭环。

   本案办理中,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健全行刑联动机制,推动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联合会商,精准指导调查取证,有效破解取证难点。 2026年6月3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报备检察部门。6月4日,公安机关正式对该案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本案核查期间,涉案企业已全面停产,无实时排污现场,取证难度较大。为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人员严格对标刑事司法证据标准,全面调取企业环评、环保验收、排污许可、工艺管线图纸等佐证资料,分层约谈企业负责人、车间管理人员、环保运维人员,核实违法排污及数据造假全过程。结合现场勘验比对,精准锁定污染物产生点位、非法排放路径及主观违法故意,形成书证、言词证据、勘验记录相互印证的完整闭环证据链,为案件移送和司法定性筑牢基础。

   本案不仅落地实施了新司法解释追责条款,补齐了VOCs环境违法刑事追责短板,更通过高效行刑衔接,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贯通,对隐蔽式、规避式环境数据造假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司法示范和警示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