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审计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9-11-15 点击数:- 分享到:

湛江市审计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处罚行为,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湛江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本规则及其处罚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审计处罚是指市审计局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审计局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权限。

第五条 市审计局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六条 对违法、违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违规当事人实施审计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七条 市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规定,并依法可以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本规则所称的免予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再给予处罚;本规则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本规则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或比例)30%幅度及其以下进行的处罚;本规则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或比例)至最高罚款金额(或比例)70%幅度及其以上进行的处罚。

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加重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违法、违规行为在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能认真检查错误的;

()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其他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截留、挪用或者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扶贫、教育、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阻挠、抗拒审计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屡查屡犯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拟作出审计处罚时,应按下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征求当事人意见、下达审计决定的程序办理。对符合下列听证条件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审计署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应由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执法过错的,市审计局应当依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审计(处罚)决定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审计(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本规则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湛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湛江市审计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附件

湛江市审计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

 

 

 

 

 

 

 

 

 

 

 

 

 

 

1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情节严重,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的;

(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情节严重,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的。

 

 

 

 

警告

 

 

 

 

一般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2)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完整,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通报批评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被审计单位提供不真实资料,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2)被审计单位拒绝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通报批评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被审计单位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通报批评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免予处罚

 

 

 

 

一般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不足30万元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3

 

 

 

 

 

 

 

 

 

 

 

 

 

 

 

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㈡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㈢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轻微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免予处罚

 

 

 

一般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不足10万元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在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㈡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㈢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轻微

 

违规使用、骗取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免予处罚

 

 

 

 

 

一般

 

 

违规使用、骗取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不足10万元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20%以下或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规使用、骗取资金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以上40%以下或违规使用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规使用、骗取资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40%以上50%以下或违规使用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轻微

 

 

有轻微的违法行为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免予处罚

 

 

 

一般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或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金额在1万元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免予处罚

 

 

一般

 

 

违法行为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不足1万元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规行为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违规行为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