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曾借款20万元给朋友郑某用于投资周转,并持有郑某亲笔写下的借据。近日,郑某因病突然去世。孙某得知后立即联系了郑某的独子小郑,要求其“父债子偿”。
然而,经查郑某生前经营失败,名下并无存款也无其他有价值财产。小郑深感压力与委屈,无奈回应:“孙叔叔,我爸确实没留下任何东西,我一分没拿到,凭什么让我来还呢?”孙某则强烈要求小郑以个人财产代为偿还。
那么,债务人去世后未留下遗产,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其子女偿还债务?让我们来听听法仔怎么说
法仔看“法”
小郑需要承担债务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如果小郑继承了郑某遗产,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郑某的债务。在本案中,既然郑某未留下任何遗产,小郑可以不承担郑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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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可以要求郑某的配偶承担债务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1条和1064条规定,在本案中,郑某的借款虽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但若要郑某的配偶承担债务,孙某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若孙某无法证明,在郑某配偶未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该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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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哪些财产属于“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权?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24条、266条及1122条规定,在本案中,除了日常熟知的存款、房产,还包括车辆、贵重物品、知识产权收益等合法财产权益,只要属于债务人生前合法所有,都算遗产。本案中,孙某可以留意郑某是否还有其他可被纳入遗产范围的财产性权益,并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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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温馨提示
对债权人来说,债务不因死亡而消灭,有权在遗产范围内要求清偿。若无遗产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继承人可以选择不清偿债务,债权可能无法获得清偿。建议在出借款项时了解对方资信,发生债务人去世情况时,及时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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