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预售商品说没就没?商家单方取消订单,责任谁来担?

作者: | 来源:广东法律服务网、广东掌上12348 | 时间:2025-12-23 点击数:- 分享到:

  基本案情

  周某在某平台品牌预售活动中,下单了一台价值2000元的智能家居设备,并支付了定金300元。几天后,商家以“库存不足”为由单方面取消了订单。

  当周某重新选购时,发现同款商品已涨价30%。于是周某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但商家仅同意退还定金,拒绝承担其他责任。

  那么,商家能否以“库存不足”为由随意取消预售订单?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77条和第595条规定,在本案中,周某支付定金、商家接受订单后,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商家单方面取消,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定金能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在本案中,商家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单方面取消订单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周某有权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已支付的300元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违约金,能不能一起要?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在本案中,若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因此,周某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罚则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温馨提示

  商家应诚信经营、严守契约,库存管理不能成为随意违约的理由。

  消费者在网购支付定金前,应注意阅读合同条款,保存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若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相关案例

  申某年、贾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鲁1426民初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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