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

作者: | 来源:遂溪政务微信公众号 | 时间:2024-02-09 点击数:- 分享到:

广大市民朋友们: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结合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实际,我县倡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如下:

  东:至桃溪村、南柳村 ——东南:至万年桥、中间岭村、东里村、楼下村、新桥村——南:至南和村、遂溪大道、敏捷房地产——西南:至沙坡村、城南社区、白坭坡村、白坭坡工业园区、沙坭高速出口——西:至山湖海上城房地产、孔子文化城、西溪桥头、城内社区——西北:至城北村、北门村、灵村仔村——北:至站前路人民医院新地址、遂溪县职业技术学校、火车站——东北:至遂化路铁路道口——东:至桃溪村、南柳村)。全时段倡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3.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4.公园、绿地、景区、苗圃、湿地等重点防火区;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6.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8.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9.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饮用水源保护区;10.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仓库、停车场;11.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12.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为有效防止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向全县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以身作则,从我做起。请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从自身做起,拒绝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在禁燃范围内不燃放烟花爆竹,不露天焚烧垃圾,努力维护安宁、清新的生活环境,过一个“文明、绿色、环保”春节。

  二、规劝他人,倡导新风。对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并努力制止,倡导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争做文明新风的倡导者和传播者。

  三、及时举报,配合执法。对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垃圾的行为进行积极举报,并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及时举报制止违规行为(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露天焚烧举报电话:12345)。

  为了我们身边每个人的健康与安全,请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文明、低碳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为遂溪的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生活环境更优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遂溪县公安局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遂溪分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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