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脱落致人损害,人民调解止纷争

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0-08-21 点击数:- 分享到:

  2020年7月17日,一位大约60岁行路不便的老人在家属的撑扶下蹒跚走进港门司法所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上前接待并询问对方得知,该老人李某行路不便源于一次交通事故,而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是公路边一条脱落的光缆。

  一、案情追溯

  2019年12月30日凌晨4时,李某骑电动车经过港门镇某村路段时,被脱落的光缆刮倒致伤,受伤后当天被其家属送往医院治疗,李某被诊断为左小腿的左侧胫骨骨折、左膝外侧半月板三度损伤、左膝前交叉韧带、胫腓侧副韧带部分撕裂,住院医治23天,共发生治疗费用人民币55185.42元。

  李某的儿子认为母亲的受伤是因为某光缆公司的光缆脱落造成的,双方就赔偿费用问题上发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后,遂出现开头的一幕。

  二、调解过程

  港门镇人民调解委会受理调解申请后,调解员迅速介入调查,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征求李某一方和某光缆公司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同时邀请驻村法律顾问钟永华律师、黄智律师共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后开始调解。

  在调解中,受害方提出要求赔偿人民币12万元,而某光缆公司代表只愿意赔偿人民币1.5万元,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差距比较大,一直僵持互不退让。调解员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矛盾纠纷后,准确把握双方矛盾焦点,决定采取“三步走”:一是背靠背疏导。驻村法律顾问黄智律师和伤者方单独交谈,及时对李某及其儿子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其过激的情绪,引导受伤方依法维权,理智索取赔偿款。调解员和某电缆公司代表谈话,虽然光缆的下垂不是光缆公司有意为之的,但也是因该公司的光缆脱落造成这个事故,从法理上来说必须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二是向双方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三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实践和双方分析。一方面耐心和受伤的家属方分析,索赔的金额确实过高与某光缆公司分歧过大,导致无法达成协议,走司法程序的话,会耗时耗费,对于李某脚伤的后续治疗非常不利,希望受伤方充分考虑,慎重决定,建议在治疗费用的基础上,合理索要赔偿金数额。另一方面以理服人,光缆脱落在公共道路上,光缆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检查修复,给公共道路安全带来隐患,才导致李某驾驶电动车摔倒受伤,理应负上法律责任,建议某电缆公司充分考虑李某一方的家庭情况,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提高赔偿金额,从法律上勇于承担责任、从情理上多考虑受伤方家庭负担,以便尽快达成和解。

  经过再三商量,双方都同意各退一步,某光缆公司代表愿意赔偿人民币3万元,受害一方还是不同意,坚持要得到6万元的赔偿,调解员及驻村法律顾问看到双方的诚意后,趁热打铁,坚持不懈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某光缆公司一次性赔付伤者李某包括不限于住院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9800.00)。在某光缆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伤者李某一方不得再就本次事故向某光缆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四、案件点评

  在该起电缆脱落致人损害纠纷中,充分发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优势,在确保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的基础上,在驻村律师等多方力量的联合下,在站在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角度上,通过调解员苦口婆心、摆事实讲道理的劝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现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