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施行!禁止使用“生鲜灯”!

作者: | 来源:湛江市场监管 | 时间:2023-12-04 点击数:- 分享到:

  档口买肉、买水果,挑选的时候看着色泽鲜明,回家后或者回到自然光下再看却发现并不“养眼”。经常逛街市的街坊可能深有体会,问题出在哪?原来,是因为档口悬挂了特殊光源的照明灯,这种灯,俗称“生鲜灯”。打灯销售自家的生鲜、农副产品非常普遍,生鲜灯照射下的鲜肉、海鲜等生鲜食品显得格外新鲜红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指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灯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落实好全面禁止使用通过调整光照颜色给生鲜食用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生鲜灯”的新规要求,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醒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农产品销售经营者:要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开展排查工作。要统一督促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要对在用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显色指数、色温更接近自然光的灯具,及时落实新规要求。

  《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