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26年,我局在全县部署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严厉排查整治肉制品突出违法问题,依法查办多起违法案件。为强化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效用,持续震慑各类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经营环境,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遂溪县草潭某奶茶店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奶茶店将主要配料为鸭肉(不含牛肉或羊肉成分)的“串珍宝®手把串”(汼肉风味小串、烊肉风味小串)炸制后,以“牛肉串”“羊肉串”名义对外销售,并通过标价牌及图片进行宣传,但未明示实际原料为鸭肉,亦未告知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奶茶店以鸭肉制品冒充牛肉制品销售,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奶茶店同时也存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一并作出处理。
案例警示:该店以鸭肉制品冒充牛肉制品,隐瞒了食品的真实成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上述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损害了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引以为戒,诚信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案例二:遂溪县岭北某副食店销售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明标签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副食店销售的散装食品“腊肠”,未在盛装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副食店销售散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明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案例警示: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这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定要求。食品经营者须严格落实散装食品标签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案例三:遂溪县洋青某奶茶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奶茶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泡椒鸭脚”,标签未标注生产者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规格等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奶茶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八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案例警示:该奶茶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餐饮环节,暴露出其主体责任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各食品经营主体应引以为戒,严格履行法定查验义务,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