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县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以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排查,严厉打击“幽灵外卖”、无堂食外卖经营不规范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首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案例一:岭北镇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3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执法程序对岭北镇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安排多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查,该店曾于2026年4月因同一问题被警告并责令整改,但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接触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应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要求,督促在岗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持续处于有效期内,切实防范食源性疾病与传染病传播风险,筑牢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
案例二:遂城街道某披萨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25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前往遂城街道某披萨店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处于关闭状态,但当事人在美团、京东、淘宝闪购开设的线上经营店铺仍正常承接订单并安排出餐。经调查确认,该店通过与另一家披萨店订立代加工生产协议,承接订单后委托该披萨店完成食品制作并出餐。前述两家披萨店均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准确公示经营信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案例三:乐民镇某西饼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1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执法程序在乐民镇某西饼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冷冻存储冰箱内有超过保质期的吉福特芝士预拌酱5盒,同时存放着港式蛋挞皮、冷冻金枕榴莲肉、WOW鸡扒等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且该店未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进行标识。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食品原料7盒,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剩余5盒,均已超过保质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规范台账管理,实施定期盘点和库存预警,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杜绝使用过期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四:遂城街道某餐饮店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9日,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执法程序在遂城街道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食品前注意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许可证,健全进货查验记录,确保食材来源合法、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