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19-06-19 点击数:- 分享到:

 

    根据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遂溪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湛机编〔2010〕16号)精神,设立遂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人事局、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将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非领导职数核定职责划给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五)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六)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中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配套政策,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县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组织协调机关各股室日常工作;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人力资源户头管理、信访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对外宣传和法制宣传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综合规划股)

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拟订社会保险专项基金和就业资金调剂分配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承担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承担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承担统计管理、数据发布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就业促进股(人力资源市场股)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相关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承担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初审工作。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国(境)外、省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本县的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指导和监督有关人员调配工作。

组织实施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四)军官转业安置股

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安置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具有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的安置。

(五)调解仲裁管理股(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管理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六)培训教育股

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指导实施企业职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拟定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拟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划及相关政策并实施指导;执行技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拟订技校有关专项资金使用配套办法;指导技能竞赛、师资队伍建设;综合管理和指导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和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政策;承担初评委设置、调整和评审结果确认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高中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组织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境)外机构在本县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外国专家证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审核;管理、协调智力引进工作,建立智力引进服务体系,培育引进国外智力人才市场;审核引进国外技术人才、管理人才项目;办理使用国家和省、市资助的重点出国(境)培训人员事宜,审核部门与地方出资的出国(境)培训计划、出国(境)培训项目,备案管理随合同出国(境)的培训项目。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事业单位进人考试工作;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承担县属和省、市驻遂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相关工作。

(九)劳动关系股

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管理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审核县属和省、市驻遂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组织、指导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审定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编制和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指导实施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相关办法;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审核指定的县属和省、市驻遂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十)工资福利股

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作总量的核定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

(十一)养老失业保险股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依法拟订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配套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基金征缴配套办法;拟订年度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配套办法;负责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审核参加县直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

拟订失业保险的配套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执行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的配套政策。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

拟订和组织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医疗工伤保险股

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和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县直和省市驻遂单位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执行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政策;受理工伤申报,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认定以及医疗管理工作;执行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组织对工伤、职工病伤残等级鉴定。

(十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股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拟订发展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关系和问题;指导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承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十四)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群、计划生育和申办出国(境)等工作;拟订在职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及涉外业务;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五)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录用、考核、奖励、惩戒、培训、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县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办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办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调任、转任、日常登记和职位设置等工作;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具体承担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实施工作。

四、直属行政单位

县劳动监察中队。职责是依法受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处理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年审。

县劳动监察中队人员编制维持原有5名事业编制,设中队领导职数2名,人员经费按原供给渠道不变。

五、人员编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20名。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非领导职数按遂发〔2001〕24号文规定设置。

六、其他事项

将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成建制划给县卫生局。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