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湛府函[2021]3号文件精神,依据《生猪屠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之规定,我局决定对遂溪县食品总公司洋青分公司机械屠宰厂、遂溪县食品总公司乌塘分公司中心屠宰场、遂溪县食品总公司建新分公司中心屠宰场、遂溪县食品总公司江洪分公司机械化屠宰厂、遂溪县食品总公司乐民分公司中心屠宰场、遂溪县食品总公司岭北分公司中心屠宰场、遂溪县食品总公司港门分公司中心屠宰场、遂溪县食品总公司杨柑分公司机械屠宰厂的生猪屠宰工具及设备予以查封。
(附:工作图片)
遂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二大队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