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2014〕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县域内的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企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县应急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直及各派驻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指导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一年内发生死亡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拒绝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四)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五)无证、证照不全、越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六)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各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 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手机记录相关单位名 称、案由、违规违法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入“黑名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生 产经营单位的申辩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申辩提出事实、理 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三)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每月 底前,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应急局报告提交,由县应急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 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 格,公开发布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县应急局 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第七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的严重 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 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 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三)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四)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五)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市场禁入;
(六)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九条 对于企业整改积极,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管理措施的审查意见后,由县应急局通知有关单位解除部分管理措施。
第十条 本制度由遂溪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