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工作,有针对性的对电动自行车在本行业主管范围内规范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从源头遏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决定从2019年7月10日至12月10日,在全县开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为确保本次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良好成效,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郑人豪,市委副书记、市长姜建军,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曹兴关于加强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智能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二、活动时间和主题
活动时间:7 月 10 日至 12 月 10日。
活动内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
无证非法生产、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
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主要任务
1.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加强对本县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产,不得生产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加大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
2.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局下属各股室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工作要求,确保取得实效。
2、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安全隐患工作责任制。局内各股室要承担起本行业内电动自行车生产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此次专项治理行动,要加强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经信领域内检查整治取得实效。各相关股室要履行电动自行车生产监管责任,抽调精干力量,加强排查摸底、隐患治理、联合执法、跟踪督查。
3、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局和各股室要加强行动信息沟通,及时报送电动自行车生产隐患排查行动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