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章程

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4-01-03 点击数:- 分享到:

遂溪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章程


说  明

  一、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时提供指导。

  三、事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为构建符合行业专业特点及教学、科研等内在规律的现代治理机制,可适当增加或调整有关章、节、条、款、项、目。

  四、“注”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


遂溪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遂溪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路127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遂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粮食安全政策和决策部署,肩负着党和国家赋予的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神圣使命。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县级政府储备粮和粮油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完善粮食储备保障体系,做到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三)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计划和指今,在物价不稳定的情况下,可用储备粮来平抑物价、调控和稳定粮食市场,促进地区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四)做好粮库建设和修缮、改造,加快智能化粮库建设。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全面从严治党,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工作,确保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按照有关程序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任免本单位的主任、副主任,核准、监督、审定本单位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聘用工作;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监督本单位运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 、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督促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二)为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保障;

  (三)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层决策机构是遂溪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行政班子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职及考核、议事规则:

  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研究单位党的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五)负责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本单位终止、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举办单位按有关程序任免主任、副主任。主任是本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主任为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当主任空缺时,由举办单位党组研究确定一名同志暂时为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拟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并报本级事业单位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机构设置:按照《关于县发展和改革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遂机编【2020】33号)规定,本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产生程序:由举办单位决策机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免/聘任。

  议事规则: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开展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畅通服务对象投诉和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岗位管理,明确服务对象投诉受理和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落实党支部会议决定的执行监督机制;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省、市、县三级有关管理规定,负责所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和管理,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二)承担县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的物资储备和其他政策性项目等工作;

  (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储备粮和储备物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 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 接受捐赠、资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三) 接受捐赠及使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举办单位、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行政班子会议审议后,报举办单位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25日经中共遂溪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行政班子会议审核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遂溪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遂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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