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遂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大中型灌区水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作者: | 来源:本网 | 时间:2023-12-28 点击数:- 分享到:


  2023年12月28日,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遂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大中型灌区水价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发改〔2023〕12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通知》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的统一部署,经成本核算,通过征求各镇(街)、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实际,拟定了《遂溪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大中型灌区水价实施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36次常务会议和县委十四届第76次常委会会议审批后出台的。

  二、《通知》出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

  第三条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

  (三)《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县属水利工程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四)《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8号)第一条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县域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毗邻区域,要加强沟通衔接,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大中型灌区供水终端农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在成本价基础上下浮10%(即:0.12元/m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执行成本价(即:0.13元/m³),养殖业用水价格在成本价基础上上浮10%(即:0.14元/m³)。

  (二)农业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

  按《广东省用水定额》规定年用水定额量,用水量不超出年用水定额量的,按正常分类水价执行;用水量超出年用水定额量的,超出50%以内(含50%)的部分执行正常分类水价的1.5倍;超出50%但未超出100%(含100%)的部分执行正常分类水价的2倍;超出100%以上的部分执行正常分类水价的3倍。

  四、《通知》出台的亮点

  根据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即:粮食作物类水价、经济作物水价、养殖业用水类水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相对低,养殖业用水价格相对高。

  五、《通知》出台对群众生活的分析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将逐步实现供水计量、农业用水总量指标分解用水主体、田间工程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以水价机制为核心、以奖补机制为保障、以工程和计量设施建设为基础、以工程管护机制为依托,使其达到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目的。而且,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2016年到2026年改革期间采用粮食作物财政补贴多、经济作物和其它相应财政补贴少等方式,对群众耕种成本影响不大,有利于粮食安全、节约用水。



  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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